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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智能技术与装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智能技术与装备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Economy for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第二条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智能技术与装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下属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需要顺势而为,在研究会的批准下成立的由建材行业相关协会组织、智能技术与装备供应商、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跨领域融合发展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贯彻落实各省市地区关于建材工业“智转数改’的各项方针政策。专委会整合政策、标准、市场等资源,积极投身推动建材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专委会会的发展宗旨是“专业整合、标准建立、企业协同、市场推广”;其目的是通过整合资源,以政策推动为核心驱动力,以市场培育为最终目的,促进智能技术与装备在建材行业的发展和应用,为我国建材产业发展进行赋能并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相关研究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献言献策,从政策和标准的制修订层面推动建材工业的“智转数改”;

(二)为建材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搭建交流、学习和技术推广平台,构建建材行业的智能技术和装备领域生态圈;对建材工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的典型案例进行组织、编写和推广;促进大数据、大模型、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建材工业应用,加快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三)承接智能技术和装备领域的产品认证、制定建材工业智能装备和先进技术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

(四)定期举办交流会、展览会,编辑专刊杂志,组织开展各种研讨和专题培训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网络课堂等线上方式,推广建材工业智能装备和先进技术的创新成果,展示推荐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天然气接入服务支持。会员单位在天然气接入需求对接过程中,可通过本办公室享受“快速响应-绿色通道”专项服务,助力企业缩短对接周期、降低用气成本,切实提升资源对接效率。

(六)对接产业资本,为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融资服务。

(七)积极配合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开展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专委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建材行业相关协会组织、智能技术与装备供应商、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标准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报总会备案,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活动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如会员主动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五条 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和秘书长;

(五)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须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本会的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其他事项,召开时间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会长负责领导本会的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以上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或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从事或关注本领域的研究,自愿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能履行相应责任;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第一届领导机构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本会的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协会确认后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均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经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审核同意后交会员大会选举;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主持研究本会重点工作或重要事宜,必要时提出议案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七)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运行工作;

(三)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会员大会批准;

(七)负责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提请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设顾问和专家,主要职责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顾问和专家可听取本会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根据需要,本会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顾问专家会议。

第五章 本会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审查,经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权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须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智能技术与装备专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第一届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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